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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声明
黄石市城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机构,对外开展检测服务。为保证检测工作的客观、独立,保证检测质量和数据的公正性,特声明如下:
1)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并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一单一库”要求开展检测活动,清单内项目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规范使用CMA标志,清单外项目不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确保检测活动合规合法;
2)持续识别来自内外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风险,包括诚信风险和合规风险,自觉遵守GB/T 31880-2015《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和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的要求,营造诚信、合规文化氛围;
3)遵守《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杜绝虚假报告,避免不实报告,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保证检测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
4)公司领导对检测结果不干扰、不施压,保证检测业务工作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杜绝商业贿赂;
5)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结果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6)公司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在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盗用、不发表与客户送检样品有关的研究成果;
7)保证不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
8)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9)本公司对所有客户的检测服务一视同仁,合理收费,对客户的申诉和投诉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客观分析,并在5日内作出明确答复,保证检测工作的客户满意率。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调查和处理。
三、职责
公司管理层(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的,应依法查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所有员工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层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
四、工作程序
(一)弄虚作假行为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律职责
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委托单位(或客户)及其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项目均依法依规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台账,保证各类台账真实且可追溯,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三)防范干预和基本原则
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总经理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调查程序
1、现场检查和立案
总经理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及环境监测活动的各类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妥善保存相关材料,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过程中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
2、调查取证
(1)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参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本公司必要时邀请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或邀请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调查人员需要抽样取证的,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采样人员应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现场采样取证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抽样采样过程。抽样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
(3)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外,按照不同情形还应收集下列关键证据;
(4)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现场封存的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
(5)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试剂标物的购买和配制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
(6)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
五、案件处理
对于经查实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由具有总经理交由具有处罚权限的环境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接受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公司的检测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测人员、采样人员、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相关责任。
(1)复核复议
当事人对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并能提供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开展复核或复议工作。
(2)移交
公司总经理及管理层对在本公司环境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负有通报和移送的职责。其中,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向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管理部门通报移送;
(3)违法处理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社会监督
公司及公司任何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向黄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等上级部门举报。
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公司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防范和惩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所有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监测、自行监测技术服务等。涵盖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运输与保存、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审核与报告签发、档案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监测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可追溯。本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责任体系
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监测数据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并维护质量体系,提供所需资源,营造诚信文化。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监测技术运作和监测数据质量的技术保证。批准监测方案,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维持和改进。组织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监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数据质量的过程控制。
监测人员(采样、分析、报告编制等):对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监测活动及产生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终身负责。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作业指导书操作。
报告审核人员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数据结论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授权签字人对签发的报告终身负责。
第三章 数据生成与采集过程质量控制
第五条 合同评审与方案制定
所有监测任务必须进行合同评审,确保能力与资源满足要求。
监测方案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明确监测点位、项目、频次、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QA/QC)措施等。方案需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不超出业务范围接受委托,不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
第六条 现场采样与测试
1.点位确认:采样点位必须符合方案及HJ 1405等规范要求。现场使用具备定位、授时功能的设备记录点位和时间信息。
2.人员要求:现场采样和测试至少由2名持证人员共同完成。
3.设备管理:现场仪器设备必须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前后需进行性能核查并记录。采样设备应具备防篡改功能或措施。
4.样品管理:严格执行“三品”(平行样、空白样、质控样)采集要求。样品标识必须唯一、清晰,采样记录信息完整。样品保存、运输条件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如HJ 91.1-2019、HJ 166-2026等)规定。
5.原始记录:现场原始记录必须实时、客观、完整填写,严禁事后补记或誊抄。任何修改必须划改,注明修改人及日期。
第七条 实验室分析
1.方法选择与验证:必须使用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初次使用标准方法或方法变更时,必须进行方法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
2.仪器与试剂耗材:分析仪器定期检定/校准。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等符合相关要求,按照要求验收、抽检、期间核查等保证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关键仪器(如色谱、质谱)的电脑时间应锁定,数据采集软件应具备审计追踪功能。
3.校准曲线:严格执行标准曲线绘制与核查程序。线性相关系数(r)需满足要求。按要求制作及检查有效性。
4.视频监控:根据本地规定,在实验室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并按照要求进行存档备份。
5.全过程质量控制:
1)精密度控制:按标准要求插入平行样分析。
2)正确度控制:使用有证标准物质(CRM)或进行加标回收试验。加标回收率应符合标准要求。
3)空白控制:每批次分析必须包含空白试验,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第四章 数据处理、审核与报告
第八条 数据处理
1.数据修约、计算必须符合标准方法和数据修约规则。
2.原始数据(包括仪器直接输出的图谱、日志)应以不可更改的电子格式优先保存。热敏纸记录需复印或扫描存档。
3.严禁任何形式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
1.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数据;
2.篡改、伪造原始数据;
3.故意漏检或改变监测条件;
4.调换样品、干扰采样;
5.不正常运行或破坏监测设备。
第九条 报告审核与签发
实行多级审核制度(编制人→校核人→审核人→授权签字人)(也可以把校核人删除)。各级审核应有明确记录。
审核重点:从符合性、真实性、一致性、数据逻辑性、QA/QC措施有效性、标准适用性、历史数据可比性、结论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授权签字人必须在资质认定批准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报告。
第五章 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条 记录要求
所有质量和技术活动均及时形成记录。记录应充分、原始、规范、清晰,确保监测全过程可重现、可追溯。
第十一条 档案保存
监测任务合同、方案、原始记录(现场、分析、审核)、报告、图谱等应一并归档。
电子记录应安全备份,防止丢失和篡改。
所有监测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涉及法律纠纷或重大项目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六章 质量控制活动
第十二条 内部质量控制
1.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盲样考核。
2.开展内部人员、仪器、方法的比对实验。
3.质量负责人组织定期和不定期质量监督,覆盖所有监测环节和人员。
第十三条 外部质量控制
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外部质控活动,并对不满意结果实施纠正措施。
第七章 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十四条 人员要求
监测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经培训考核合格、授权后方可上岗。特殊岗位(采样、分析、报告审核、授权签字)人员须满足《评审补充要求》中规定的资质和能力要求。
第十五条 诚信与培训
1.全员签署《监测数据质量诚信承诺书》。
2.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能和质量管理培训,并考核。
第八章 监督与改进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与自查
质量负责人组织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定期自查和内部审核,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不符合工作处理
对发现的任何不符合工作(包括数据异常、偏离、投诉等),应立即启动不符合工作处理程序,采取纠正措施,并评估预防措施,防止再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应向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管理评审
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管理评审,确保本制度及质量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制度生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城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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