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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机构,对外开展检测服务。为保证检测工作的客观、独立,保证检测质量和数据的公正性,特声明如下:
1)对客户秉持中立的态度,提供公正、准确、科学以及满意的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认可机构的规定,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客户指定的其他标准的有效版本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检测活动和结果不受行政干预的影响,所有人员自觉抵制经济利益的诱惑或其它有碍公正性的干扰;
5)对客户提供的技术资料、检测结果等予以保密,维护客户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
6)公司领导对检测结果不干扰、不施压,保证检测业务工作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杜绝商业贿赂;
7)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结果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8)公司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在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如客户提供的样品、技术资料信息及检测数据等),不盗用、不发表与客户送检样品有关的研究成果;
9)保证公正性措施:按照质量体系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10)保证不使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
11)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一、目的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调查和处理。
三、职责
公司管理层(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综合管理部部长)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的,应依法查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所有员工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层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
四、工作程序
(一)弄虚作假行为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律职责
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委托单位(或客户)及其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项目均依法依规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台账,保证各类台账真实且可追溯,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三)防范干预和基本原则
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总经理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调查程序
1、现场检查和立案
总经理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及环境监测活动的各类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妥善保存相关材料,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过程中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
2、调查取证
(1)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参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本公司必要时邀请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或邀请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调查人员需要抽样取证的,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采样人员应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现场采样取证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抽样采样过程。抽样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
(3)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外,按照不同情形还应收集下列关键证据;
(4)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现场封存的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
(5)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试剂标物的购买和配制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
(6)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
五、案件处理
对于经查实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由具有总经理交由具有处罚权限的环境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接受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公司的检测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测人员、采样人员、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相关责任。
(1)复核复议
当事人对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并能提供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开展复核或复议工作。
(2)移交
公司总经理及管理层对在本公司环境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负有通报和移送的职责。其中,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向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管理部门通报移送;
(3)违法处理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社会监督
公司及公司任何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向黄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等上级部门举报。
黄石市城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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